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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钱再投资如何筹划?
01.增值税及其附加   股息收入   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转让差价收入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与附加税。   02.企业所得税   股息收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但同时也规定,如果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其取得的股息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转让差价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上没有任何减免税优惠。该所得需要并入公司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3.印花税   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公司分红利润至股东个人投资A股   01.增值税   无论是股息收入,转让差价收入,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02.个人所得税   股息收入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差价收入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03.印花税   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股东向公司借钱投资A股   其实质也是个人资金投资A股,差价收入与转让所得收入的涉税情况与第二种方案完全一致,但不同的地方在于获得资金时的涉税情况不一致。   第二种方案,股东在获得资金时是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才能合法的从公司获得分红,股东对这笔资金有完整的处置能力,如果通过借钱的方式来投资,就不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始终存在需要还钱的时间节点,如果投资发生亏损,还需要从其他途径筹钱还借款,如果长时间不还公司钱,也存在被税务稽查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视同分红,不仅需要补齐个人所得税,甚至存在被追缴罚金与迟纳金的可能。 股东采用报销等方式获得公司资金投资A股   这种方式的实质也是一种个人投资,与第二种、第三种方案的投资涉税是一致的,区别还是在于获得资金层面的涉税情况。   这种方式相比于第二种方案,不仅公司分红阶段少缴纳了20%的个人所得税,更降低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层面的优惠是很可观的,但是风险与收益始终是正相关的,优惠是最客观的,风险也是最大的,这种方式下不仅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稽查风险,更是为企业所得税带来了稽查的风险。 2023-04-10 11:15:40
营销总监的报酬如何处理才能降低个人所得税?
 公司新招的营销总监(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只拿业务合同额*百分之20(含营销费用),不在公司报销其他任何费用。这个我们要如何处理?全部工资收入那个税太高了,如何进行个税处理才能降低税负。   解答:   按照描述,贵公司的营销总监取得合同额20%的提成(含营销费用),但是不在公司报销其他任何费用,双方这个协议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承包经营”,即贵公司将营销事务承包给了该营销总监。   依照税法规定,该营销总监取得的报酬,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应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由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支出得出,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一样,但是个人承包经营多数是无法建立完整而完善的账簿等,按照现有税法规定,没有建立账簿的可以核定征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经营所得”不再个人所得税扣缴范围内,因此,您们企业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因此,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提醒营销总监个人先到税务局去办理承包者经营个人的临时税务登记或按照当地主管税务局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有主管税务局确定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的方式,然后按照主管税务局核定的月度或季度预缴期限按时预缴,年度终了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2023-04-10 11:13:03
吸收合并子公司后,原投资主体不存续要缴土增和契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21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由此可见,企业合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免征契税均强调“原投资主体存续”。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和C公司共同持有D公司,现B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C公司在B公司存续,B公司在D公司持有的股权因吸收合并而不再存续,是否不能享受免契税和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待遇呢?   企业吸收合并后,虽然B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已不再存续(股权竞合),但原先A是通过B公司间接持有D公司的股权演变为A公司直接持有,原投资主体即A公司仍然存续于B公司,当然可以享受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遇(只要不是房地产公司)免征契税税收优惠。 2023-04-10 11:13:51
汇算清缴结束后才拿来发票,还能税前扣除吗?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对于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如果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在汇算清缴前(次年5月31日)未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合格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在5年内进行追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023-04-07 09:09:07
如何处理才能降低个人所得税?
公司新招的营销总监(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只拿业务合同额*百分之20(含营销费用),不在公司报销其他任何费用。这个我们要如何处理?全部工资收入那个税太高了,如何进行个税处理才能降低税负。   解答:   按照描述,贵公司的营销总监取得合同额20%的提成(含营销费用),但是不在公司报销其他任何费用,双方这个协议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承包经营”,即贵公司将营销事务承包给了该营销总监。   依照税法规定,该营销总监取得的报酬,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应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由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支出得出,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一样,但是个人承包经营多数是无法建立完整而完善的账簿等,按照现有税法规定,没有建立账簿的可以核定征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经营所得”不再个人所得税扣缴范围内,因此,您们企业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因此,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提醒营销总监个人先到税务局去办理承包者经营个人的临时税务登记或按照当地主管税务局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有主管税务局确定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的方式,然后按照主管税务局核定的月度或季度预缴期限按时预缴,年度终了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2023-04-07 10:16:05
商家开具个人发票要求出具隐私材料是否合法?
问题内容:   尊敬的有关部门你好,我与一家南昌市诗泽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其中合同中规定他们需要给我开具发票。因为装修过程中针对工期、质量、交付等等出现了一些分歧,目前我正在向法院申请立案维权中,但是在维权前我要求开具发票时,他们先是多次拒绝,在得知我起诉立案后突然转变态度同意给我开具发票,但是要求我提供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我想咨询下这个行为合法吗?我说无法提供以上信息,让他们按照合同签约姓名进行开票即可,在得知无法活的以上信息后,他们又再次反悔,不给我开具发票了,这个行为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果以上行为不符,我该如何向有关单位进行举报;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第三条……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   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果销售方存在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纳税人可以通过12366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2023-04-06 16: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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